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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77206358/2021-4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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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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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12-15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慶元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慶元縣突發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慶元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 ?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
2.3 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3 應急組織體系與機制
3.1 應急指揮機構
3.2 日常管理機構
3.3 專家咨詢委員會
3.4 工作機制
4 監測、報告、評估與預警
4.1 監測
4.2 報告
4.3 評估
4.4 預警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原則
5.2 分級響應
5.3 響應措施
5.4 響應調整和終止
6 善后處理
6.1 后期評估
6.2 獎勵撫恤
6.3 責任追究
6.4 征用補償
6.5 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7.2 技術保障
7.3 經費和物資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導考核
8 附則
8.1 預案的制定
8.2 預案實施時間
9 附件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范我縣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麗水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事件中屬突發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依照《慶元縣突發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事件應急預案》《慶元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慶元縣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未盡事宜按本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預防為主。政府和全社會要切實強化公共衛生安全觀念,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積極開展衛生應急準備,落實防范措施,做到有備無患。加強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對可能發生的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政府根據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事件進行分級管理,實行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各部門按照機構職能和職責分工,認真履職,做好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
1.4.3 平戰結合,常備不懈。政府、各部門要做好人員、技術、經費、物資、設備等應急儲備,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培訓演練,提高平戰快速轉換能力,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
1.4.4 依法管理,科學防治。認真貫徹落實公共衛生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度,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規范、依法管理、審慎研判、果斷決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推進科研創新,提升數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實現分區分級、精密智控。
1.4.5 聯防聯控,社會參與。建立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區域協作、信息共享的聯防聯控機制。積極整合協調社會力量、民間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等,共同參與防控。加強宣傳教育和社區動員,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積極組織開展群防群控。全面準備,規范工作流程,統籌各方資源,科學、有序、高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2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結合事件發生背景和專家評估意見等,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縣政府和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事件實際情況和應對能力,對事件的分級標準適時進行補充和調整。
2.1 特別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特別重大事件:
1.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我市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10例及以上。
2.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2個以上縣(市、區),并有擴散趨勢。
3.發生新發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再次流行。
4.縣內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丟失、泄露等事件。
5.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別重大傳染病疫情,并且我縣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全縣公共衛生安全。
6.省、市、縣政府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發生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5-9例,或波及我市2個以上縣(市、區)。
2.霍亂在我市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2個以上縣(市、區),且有擴散趨勢。
3.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且經評估可能會引起嚴重危害人群健康的重大事件。
4.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5.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2個以上縣(市、區)。
6.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群體不良反應事件并造成人員死亡,波及我市2個以上縣(市、區)。
8.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市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市、縣政府認定的其他具有嚴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較大事件:
1.本縣發生腺鼠疫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4例及以下。
2.霍亂在本縣發生流行,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
3.1周內在本縣域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且經評估可能會引起嚴重危害人群健康的較大事件。
4.在縣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5.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群體性不良反應。
6.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市、縣政府認定的其他具有嚴重健康危害的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一般事件:
1.霍亂在本縣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及以下。
2.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3.市、縣政府或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具有嚴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 應急組織體系與機制
3.1 應急指揮機構
縣政府成立事件應急指揮部,建立平戰結合運行機制,在啟動事件應急響應時,依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組織,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做好本部門及管轄范圍內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1.1 縣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事件,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成立由縣政府領導任組長的縣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專班工作機制;發生一般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啟動聯防聯控機制開展防控工作。
3.1.2 縣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力量應對處置特別、重大、較大和一般事件,迅速果斷作出決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接受市政府及其應急組織體系領導以及市衛生健康委指導,與市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市)聯系溝通,通報相關信息。
(3)指導和要求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做好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經費保障等應急準備,并對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與處置的其他相關工作。
3.1.3 縣應急指揮部
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的應急指揮部,負責縣域內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部署和指揮協調,與上級應急組織體系建立工作聯系與信息共享機制。
3.2 日常管理機構
3.2.1 工作機構
縣衛生健康局作為事件應急組織體系辦公室常設機構,承擔日常事務處理工作。
3.2.2 機構職責
承擔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牽頭負責事件聯防聯控機制日常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級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組織起草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制度;制定應急處置方針、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監測預警系統;制定應急預案,開展培訓演練;開展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參與救災、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處置。
3.3 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1.對日常應急準備提出意見建議,參與制定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2.對事件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和風險評估,提出應對措施意見建議。
3.提出應急響應啟動、調整、終止及事后評估的意見建議。
4.對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家咨詢和技術指導。
5.承擔應急組織體系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關工作機制,確保事件應急組織體系高效運行,全面做好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物資調度、部門聯動、調查處置等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3.4.1 應急指揮機制
(1)構建統一指揮、權責匹配、權威高效、平戰結合的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體系。
(2)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建立首席公共衛生應急專家制度,組建跨領域、多學科的公共衛生應急專家組,發揮科技在應急中的支撐作用。
(3)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事件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完善事件的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調查處置、醫療救治、社會管控等應對處置方案,建立預案動態調整機制。
(4)依法明確應急響應的主體、級別、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級分層、快速靈敏的應急響應機制,及時召開工作例會,實行工作任務交辦單制度,做到當日問題當日協調、當日落實。
(5)實現態勢智能感知、資源統一調度、信息權威發布、指令實時下達、防控協同行動。
3.4.2 聯防聯控機制
(1)在落實政府屬地責任基礎上,堅持“一盤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門工作職責清單,明確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建立部門高效協同、上下有序聯動、區域緊密協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聯防聯控機制。
(2)推進鄰近地區公共衛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時會商、戰時會戰、合作應對機制。
(3)堅持把城鄉社區作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鄉村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公共衛生責任,加強網格化管理,發揮社區工作者、網格員、社區醫生以及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在事件應對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培育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發揮其作用。
3.4.3 監測預警機制
(1)優化傳染病和其他事件監測系統,完善各類哨點監測布局,以重大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為重點,建立健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監測哨點,建立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和傳染病監測系統。
(2)健全網絡直報、醫療衛生人員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科學研究發現報告、大數據分析和輿情監測捕捉、公眾舉報等多渠道疫情監測和多點觸發的自動預警提醒與快速反應體系。
(3)建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與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信息即時推送、會商分析和早期預警制度,實現信息源頭收集、實時抓取和在線監測,提高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快速發現、報告、預警、響應和處置能力。
(4)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加強公共衛生安全相關場所、人員、物流和氣候等特征分析與疫情追蹤,及時監測預警高危區域、高發季節和高風險人群。
(5)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依法、獨立、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疾病風險提示。
3.4.4 精密智控機制
(1)堅持動態防控、科學防控、精準防控,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
(2)強化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大數據管理等多部門數據共享和場景化多業務協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衛生應急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數據+網格化”管控機制,加強數字流行病學調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運用“一圖一碼一庫一指數”實行區域分級分類管理、人員精準管控、數據集成分析、績效量化評價的精密智控機制。
(4)建立覆蓋時間、空間、人群的三維風險評估和疫情預警預測模型,構建涵蓋傳播指數、管控指數、風險指數等的公共衛生應急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估風險,及時預警預測,有效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經濟社會發展。
(5)推動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大數據技術應用立法,保障公民隱私和網絡安全。
3.4.5 平戰結合機制
(1)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意識,建立公共衛生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征用等機制,提高平戰快速轉換能力,確保平時服務、戰時能戰。
(2)加強傳染病、呼吸、中毒等八大衛生應急專業救治能力建設。
(3)加強行政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公共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提升防治一體、專群協同的應急響應能力。
(4)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應急動員響應、區域聯動和人員調集機制,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堅持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則,提升應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傳染病救治機構整體、院區、床位等的應急騰空與設備、實驗室資源等的統籌調度機制。
(5)建立公共衛生應急物資預征預儲和戰時聯保聯供制度,建立大型場館、重要物資、設施設備等資源的應急征用機制。
3.4.6 “三情”聯判機制
(1)推進疫情、輿情、社情(以下簡稱“三情”)聯判聯動、綜合管控,統籌風險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社會穩定維護各項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制度,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權威信息發布和正面輿論引導,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3)利用大數據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強“三情”監測,捕捉疫情線索,有效管控負面信息,及時核實辟謠。
(4)統籌抓好事件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和儲備經濟社會應急政策,加強社會風險防范化解,保障應急狀態下群眾尤其是老年人、孕產婦、兒童、危急重癥患者、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
(5)推進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強化應急心理援助和危機干預,疏導社會恐慌情緒。
3.4.7 醫防融合機制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貫通監測報告、預警預測、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全鏈條、各環節,推動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高效協同、無縫對接。
(2)強化醫療機構的公共衛生工作職責,縣人民醫院、中醫院設立公共衛生管理中心,加強人員力量配備,明確醫療機構公共衛生任務清單,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和績效獎勵制度。
(3)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向同級醫院、縣域醫共體派駐公共衛生專員,向醫共體成員單位派駐指導員,建立公共衛生指導團隊,加強醫療機構公共衛生培訓、督導檢查、考核評價,提高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前端發現、早期預警和應急反應能力。
(4)將公共衛生機構作為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加強全體醫護人員的公共衛生知識技能教育培訓。
(5)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能力建設,通過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強化基層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加快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和有序就醫秩序,織牢織密公共衛生網底。
4 監測、報告、評估與預警
4.1 監測
4.1.1 立足常態,強化監測網絡和系統建設。按照國家、省、市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縣法定傳染病和事件監測網絡、癥狀監測網絡、實驗室檢測網絡、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絡、輿情監測及社會公眾舉報等監測網絡。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監測工作措施落實到位。縣衛生健康局、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等單位完善事件監測技術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針對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長期、連續、系統收集疾病與健康相關事件、危險因素的信息資料,認真核實甄別,分析其分布與動態變化。
4.1.3 立足實踐,動態調整監測方式和策略。創新監測手段和策略,提升監測效率和績效,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發展趨勢等,在日常主動監測、被動監測的基礎上,適時啟動應急監測,增加或調整監測方式、范圍、內容、頻次等。
4.2 報告
4.2.1 事件及其相關信息的報告來源包括法定報告、癥狀監測、臨床醫生主動報告、輿情監測、公眾舉報等,遵循網絡直報、分層管理、逐級審閱、分級處置的原則。縣衛生健康局對事件及其相關信息的報告實施監督管理;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歸口管理單位,具體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4.2.2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縣衛生健康局指定的事件監測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教育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各級政府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為事件的責任報告人。其他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如發現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形,應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通報;縣衛生健康局應及時調查核實。
4.2.3 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報告時限、程序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件及其處置情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規范及時做好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4.2.4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政府和縣衛生健康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事件及其風險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3 評估
4.3.1 根據各類監測數據、國內外事件發生發展情況、輿情監測數據以及公眾舉報等信息,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開展日常風險評估和專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事件的風險隱患。
4.3.2 加強事件的風險識別,識別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學特征、流行的強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強事件的風險分析,通過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預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確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確定事件的風險等級,并進行清晰的定義和客觀的描述。
4.3.4 將風險分析的結果和確定的風險等級,按照風險準則同步考慮對公共衛生、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利益相關方的配合程度、優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風險評估報告,輔助決策和事件應對。
4.3.5 一旦進入應急響應狀態,應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全面綜合人員活動、行為習慣、物流、氣候等更大范圍的社會化層面數據,結合事件發展趨勢和應對處置情況,動態開展針對性的專題評估。
4.4 預警
4.4.1 縣衛生健康局建立事件預警預測制度,及時發現事件發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將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根據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圍、對本區域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及時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分別表示特別、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的預警。
4.4.2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事件的嚴重性、影響區域范圍、可控性以及所需動用資源等因素,設定分級預警指標,預警指標應有適宜的、早期的敏感性。縣級預警指標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4.4.3 建立實時預警系統,實行多點觸發的自動預警提醒,準確分析判斷各種監測報告信息,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或事件發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發展變化。
4.4.4 縣衛生健康局在接到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預警建議后,應及時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范圍根據事件防控實際需要確定。同時,向縣政府報告。預警發布后,應根據事件發展趨勢和變化以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議,對原發布的預警信息及時進行調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應及時解除預警。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原則
5.1.1 符合特別重大事件標準的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如啟動應向市政府報備后發布實施。市政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或市政府要求我縣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則直接啟動。
5.1.2 符合重大事件標準的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后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如啟動應向市政府報備后發布實施。市政府啟動 II 級應急響應或市政府要求我縣啟動II 級應急響應,則直接啟動。
5.1.3 符合較大事件標準的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后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如啟動向社會發布實施。市政府啟動 Ш 級應急響應或市政府要求我縣啟動 Ш 級應急響應,則直接啟動。
5.1.4 符合一般事件標準的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后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如啟動應報縣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5.1.5 縣政府啟動區域內應急響應,可參照市級響應原則,按規范程序啟動相應響應級別。市級要求啟動的,必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后,如沒有特別要求,縣政府可根據事件類別決定是否啟動相應響應級別。
5.2 分級響應
國務院、省、市政府啟動Ⅰ、Ⅱ級、 Ш級應急響應的,在國家、省、市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省、市政府未啟動Ⅰ、Ⅱ級、 Ш 級應急響應的,由縣政府根據事件級別和實際情況啟動縣級Ⅰ、Ⅱ級、 Ш 級應急響應,并報市政府備案。根據事件性質,在縣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急響應,必要時請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
5.2.1 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縣政府在接到省、市人民政府(或領導小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Ⅱ級的應急響應通報或指令后,縣政府啟動預案,成立縣領導小組,由縣長擔任組長,組建綜合協調組、分析研判組、管控維穩組、醫療救治組、物資保障組、輿情應對和宣傳組、督查監督組等工作組,根據需要增加相應工作專班。在省、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醫療救治、技術支撐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資設備供應保障、信息發布、宣傳教育、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導檢查等工作。
5.2.2 Ш級應急響應
(1)縣政府應急響應。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或領導小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Ш級的應急響應通報或指令后,縣政府啟動本預案,成立縣領導小組,由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健康局,特殊情況下設在縣政府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相關工作組,實行專班運作、分工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全縣或特定區域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5.2.3 Ⅳ級應急響應
縣政府啟動本預案,根據事件性質必要時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市級啟動應急響應后,縣政府視情提高本縣域應急響應級別,強化工作措施,嚴防事件傳播擴散,控制事件影響。
5.3 響應措施
5.3.1 縣政府
(1)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指揮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機構職能和工作職責參與事件的應急處置。
(2)根據需要及時調集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對資源進行集成優化后投入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組織生產、供應和調度防控物資,滿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組織協調各部門利用儲備資源和新技術、新資源支持應急響應工作。建立多部門參與的事件應急處置支持信息系統,提升應急監測、信息報告、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追蹤溯源等的時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確保應急處置信息準確、平臺共享,促進防控措施科學有序落實。建立跨區域的事件應急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劃定并宣布疫區范圍,由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實施疫區封鎖措施;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新發傳染病時,應快速通過大數據技術確定患者活動軌跡及其接觸范圍,評估事件影響后劃定控制區域;發生重大職業中毒事故時,根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發生水災、地震、泥石流、山體滑坡等重大自然災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時,根據自然災害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5)事件控制措施。實施分區分級防控策略,實現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會秩序有機結合。縣政府應在本行政區域采取和調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會等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和指導復工復產復學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采取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或化學毒物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有關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設施設備。采取影響其他行政區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應依法實施并明確實施主體和相應工作權限,必要時請示市政府同意。
(6)重點人群管理。對重點人群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對傳染病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一般按屬地管理原則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對新發傳染病、易發重癥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癥、危重癥患者按“四集中”原則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加強“大數據+網格化”管理,應用“健康碼”等個人風險狀態識別技術對重點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產生活。
(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和單位在交通站點、干線公路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或利用現有的衛生檢疫場所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病媒生物進行檢疫查驗,嚴防疫情跨區域傳播。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或向縣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和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轉送。
(8)信息發布。事件信息發布要依法依規、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注重社會效果。涉及疫情的數據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及時發布事件防控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情況,披露信息、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同時應加強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
(9)群防群控。鄉鎮(街道)、村(社區)協助做好重點人群有關事件信息收集、查驗、報告,人員隔離,健康隨訪及其他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公眾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強化社會動員,注重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社區、社會團體、志愿者隊伍等的積極作用。重視心理健康服務,加強事件應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干預,及時提供社會公眾心理援助。
(10)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防護用品、消殺藥品和日常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3.2 衛生健康局
(1)及時組織事件風險評估、疫情發展趨勢研判,提出政策建議,做好決策參謀。組織制定事件防控技術方案和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開展病原溯源、追蹤調查,制定和調整防控措施,發布公眾健康指引。整合動員醫療資源,開展醫療救治。組織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機構和衛生監督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疾病防控、事件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及監督執法。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啟用集中醫療救治點、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方艙醫院。
(2)組織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公眾健康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對事件發展趨勢進行預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或調整級別的建議。
(3)組織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工作方案、規范標準、應急處置技術等內容的培訓,并對轄區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4)及時向社會發布事件相關信息,并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事件防控工作情況。
(5)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消除公眾心理恐慌。
(6)組織專家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處置效果、經驗教訓、改進措施和對策建議等。
5.3.3 其他部門
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各部門主動按照機構職能和部門職責開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縣政府或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防控工作任務。
5.3.4 非事件發生地
若未發生事件,則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區域、發展趨勢和應急響應范圍,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事件發展趨勢,多渠道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的風險評估和趨勢研判。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經費、物資、技術、信息等資源的儲備,優化集成和風險溝通等準備。
(3)加強事件的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制度。
(4)落實上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部署的應急響應措施。
(5)認真準備,隨時等待上級指令,支援事件發生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4 響應調整和終止
5.4.1 響應調整依據
響應調整和終止程序同啟動程序。在應急響應期間,根據事件發生、發展的趨勢和控制效果,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后向縣政府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的意見建議。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提高響應級別;對范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或經處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應降低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5.4.2 響應調整原則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發生變化后,應在專家評估基礎上,按照誰啟動誰調整、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宣布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5.4.3 響應調整程序
(1)Ⅰ、Ⅱ、Ⅲ級應急響應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分析論證,提出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的建議,由縣政府向市政府報告后發布實施。
(2)Ⅳ級應急響應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終止應急響應的,報縣政府備案后發布實施;提高響應級別的,參照“5.1 響應原則”實施。
6 善后處理
6.1 后期評估
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部門應及時組織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復盤和全面評估,包括事件發生經過、現場調查處理情況、病人救治情況、衛生學評價、居民健康狀況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等,形成評估報告報上級政府。
6.2 獎勵撫恤
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表彰、獎勵;對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對在應急處置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規定追認為烈士;對因參與應急處置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3 責任追究
對在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以及不遵守有關規定、不配合或拒不執行應急管控措施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6.4 征用補償
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在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的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并給予合理補償。
6.5 恢復重建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政府負責。根據事件風險評估結果、防控措施、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制定當地復工復產和恢復重建計劃,科學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7.1.1 縣政府加強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明確各部門職責任務,建立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保證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有序、依法規范。
7.1.2 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縣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層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尤其要強化衛生健康系統的衛生應急管理與處置力量配備。
7.2 技術保障
7.2.1 信息系統
各部門要發揮技術優勢,將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和5G等新技術應用于事件應急處置,在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病原溯源、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和重點人員追蹤排查、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績效評價等方面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7.2.2 專業機構
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提高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健康教育、科研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強化急救、傳染病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輻射救治、創(燒)傷救治、心理危機干預能力;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完善在線監測和數字化監管手段,提升應急監督執法能力。醫療機構建設應滿足平戰結合、應急響應擴容要求,具備快速騰空、平戰轉換能力和應急物資儲備功能。建立應急后備醫療機構,建立分層次動員機制;對方艙醫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衛生應急隊伍
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衛生應急隊伍。縣衛生健康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建縣級衛生應急隊伍,包括傳染病防控、緊急醫學救援、鼠疫應急處置、創(燒)傷醫學救援、心理危機干預、化學中毒救治、衛生監督等種類的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加強衛生應急后備處置隊伍建設,組織志愿者隊伍、民間救援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和常態化培訓演練,提升衛生應急處置擴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隊化隊伍管理模式,加強專業隊伍與社會力量的工作聯動,通過實戰和培訓演練不斷優化應急管理和協調聯動機制。結合我縣實際參照市級組建衛生應急隊伍。
7.2.4 培訓和演練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專業機構定期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培訓演練的內容和對象應立足于實踐,對標預案和情景構建,除了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后備處置隊伍、志愿者隊伍和社會救援組織、公眾參與外,加大對政府領導、應急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指揮協調能力。按預案內容及流程開展培訓演練,及時對培訓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通過實戰和培訓演練完善預案體系。
7.2.5 科研和對外交流
加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和技術的科學研究和應用,做好技術儲備。加強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引進先進理論、技術、方法和裝備,提高事件應對能力與水平。
7.3 經費和物資保障
7.3.1按照我縣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有關規定,落實事件應急準備、處置和常態化建設經費。財政部門安排事件應急預算并及時撥付資金,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經費的績效評價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災時應急,智能管理、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保障指揮調度、日常儲備、應急生產、物流配送等機制,提高戰時緊急擴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應急生產供應渠道,推進緊缺醫用應急物資的技術評審和生產審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縣大數據和金融管理中心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事件應急監測、報告、預警、調查、處置等提供技術服務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優先安排、調度、放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車輛,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來自疫區的人員、物資和車輛進行交通管制和檢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各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損失和影響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7.5.2 縣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并不斷完善應對事件制度,做好相關解釋。
7.5.3 加強事件應急相關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提高全民公共衛生法律意識,引導公眾自覺配合事件防控處置工作。
7.6 督導考核
各部門加強對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確保應急處置措施落到實處;建立督導、考核和問責機制,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縣政府和部門績效考核。
8 附則
8.1 預案的制定
8.1.1 本預案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8.1.2 縣級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報縣衛生健康局備案。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慶元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與本預案不一致的,按本預案執行。
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