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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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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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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3-27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一系列上位法的出臺實施,原制定的《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中的征收程序已不符合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要求,需要進行調整。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五)《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六)《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七)《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征收工作基礎管理
征地房屋補償實行統一計劃管理,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相關單位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補償檔案管理制度。
項目啟動后依法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預公告發布后,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擬征地范圍內戶口遷入分戶、房屋改擴建、產權過戶、營業執照核發、改變房屋用途等事項,上述行為一般不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二)現狀調查、社會風險評估與方案擬定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補償人開展土地房屋現狀調查,摸清戶籍、房屋、附屬設施等情況。房屋權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未登記、權屬存疑、遺產房屋等情形依法調查認定并予以公示。
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結合調查結果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成部分。
(三)方案公告、意見征集與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同步公示土地房屋現狀調查結果,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補償登記途徑。超過半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政府組織聽證。
相關權利人需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以公示的現狀調查結果為準。縣政府結合征求意見、聽證情況確定并公布正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房屋評估相關規定
被補償房屋、安置房價值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評估機構首先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通過投票、搖號、抽簽方式確定。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相關主體對評估結果存有異議,可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裝修補償、附屬物補償等按照縣政府確定標準執行。
(五)協議簽訂、搬遷獎勵與強制執行
在規定簽約期限內,補償人與被補償人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按期簽約并騰空搬遷的被補償人可享受獎勵,逾期不予獎勵。房屋拆除工作委托具備資質單位實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房屋騰空交付后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注銷。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相關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補償安置決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維權的,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補償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補償人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遷建安置;商業、工業、辦公用房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農業生產性用房僅給予補償,不予安置。同一戶擁有多處住宅房屋實行合并補償安置。
1. 貨幣補償:按照房屋、土地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獎勵。
2. 遷建安置:補償人提供安置用地,按照政策確定安置規模,由被補償人自行建房。中心城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實行遷建安置。安置地塊統一規劃建設配套設施,文件對安置占地標準、戶型選擇、面積差異結算、建房審批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3. 產權調換:補償人提供安置房源,結合被補償房屋與安置房評估價值結算差價,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執行。
(七)房屋用途認定與各類建筑處置
房屋用途按照不動產登記記載或者自然資源部門審批內容認定,符合特定歷史條件改變用途的,按規定認定并補繳相關費用。文件對臨時建筑、簡易建筑、違法建筑、危房修繕房屋的補償、補助規則予以明確。
(八)特殊情形處理
明確征地農轉非且未享受房改政策人員、低保家庭、殘疾人等群體補償安置相關照顧政策;對逾期不接收安置地基、安置房,拒不領取補償款等情形作出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適用對象
慶元縣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按原有政策規定辦理。
六、關鍵詞解釋
1.征地房屋補償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補償人對被補償人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2.補償人是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被補償人是指被征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和附屬物的產權人。
七、新舊政策差異
(一)新增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可以參照被征收國有劃撥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確定。該條款之前是在具體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體現,現增加至本辦法中。
(二)取消虛擬層政策。取消原辦法中縣城嚴控區內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取消遷建安置后,規定不足3層的房屋按3層予以補償安置的政策。
(三)明確違法建筑在強制拆除前配合拆除的,可給予補助。原辦法規定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的助拆補助,具體項目中要求按時簽約并騰空才可享受。現調整為“簡易建筑、違法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加裝修價值給予補助;被依法強制拆除的,不予補助。”
(四)修改遷建安置供應土地方式和結算方式。遷建安置供應土地方式由原來的國有劃撥一種修改為國有劃撥和村集體兩種。同時為了操作上更加簡便,對遷建安置的結算方式進行調整。
(五)調整嚴控區范圍。原辦法嚴控區范圍為東至洋心橋,南至南山腳(含大濟村),西至閣門嶺橋,北至高速連接線。現調整為中心城區范圍,中心城區范圍為慶元縣中心城區控制線范圍。慶元縣中心城區控制線有調整的,做相應調整。
(六)征收程序改為與上位法一致。原辦法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是土地征收結束后,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現根據新頒布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對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進行修改,房屋作為特殊的地面物進行征收,房屋征收融合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報批之前需和土地征收一起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七)行文更加規范。取消2020年“第幾章第幾條”的行文格式,采用“一、二、三......”的行文格式。
八、政策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電話
解讀機關:慶元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
解讀人:王興華? ? ? ??
咨詢電話:0578--605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