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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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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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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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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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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通〔20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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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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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26-0003KQYD00-2026-0003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推進法治城管建設,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將我縣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城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設立臨時經營區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通告如下:
一、城市化管理區
(一)本《通告》所稱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是指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服務已基本具備的建成區域,其行政管理、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職能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
(二)我縣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
東至:洋心橋、南至:菊壽線、西至:閣門嶺橋、北至:新建路、反洋線。同心新村
二、城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
(一)主要街道
霞帔路(云鶴路至祥云路)、濛洲街(三中至星光路)、市場路(橫城路至松源街)、石龍街(大濟路至星光路)、菇源路(西大橋至拱瑞堂)、江濱路(登云橋至閣門嶺橋)、學后路(松源街至西橋路)、教場路(西橋路至新建路)、新建路(濛洲橋至龍珠灣)、反洋線(洋心橋至濛洲橋)、東環路(環衛綜合基地至慶元大道)、大濟路(菊壽線至反洋線)、大濟中路(大濟洋路至菊壽線)、龍洲東路(濛洲街至石龍街)、龍洲中路(濛洲街至石龍街)、龍洲西路(濛洲街至石龍街)、橫城南路(菊壽線至石龍街)、橫城北路(石龍街至溪沿路)、祥云路(菊壽線至溪沿路)、興貿路(石龍街至云山路)、云鶴路(慶元縣職業高級中學到溪沿路)、松源街(云鶴路至新建路)、濟川路(菊壽線至云鶴路)、星光路(方格藥業公司至石龍街)、西橋路(江濱路至新建路)、希望路(石龍山腳至江濱路)。
(二)重點區域
1.市民廣場及濛洲街路段:東至大濟路、西至祥云路。
2.汽車客運站及行政服務中心區域:東至大濟溪、南至菊壽線、西至大濟路、北至濛洲街。
3.匯金城、銀河灣區域:東至云鶴路、南至濛洲街、西至松源街、北至石龍街。
三、設立臨時經營區域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橋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按照以人為本、疏堵結合的原則,在部分道路設置臨時便民疏導點,分布情況及經營時間、類別如下:
1.城東燒烤城:攤位總數90個,經營時間中午12點至次日凌晨3點,經營類別燒烤、冷飲和涼皮、瘦肉丸、奶茶等。
2.橫城路和后田街交叉口(后田坪):早餐攤位數15個,經營時間每天8點前,經營類別早餐點。
3.府后街和松源街交叉路口:早餐攤位數10個,經營時間每天8點前,經營類別早餐點。?
4.同心新村路口(靠東側人行道):蔬菜攤位數15個,經營時間每天8點至12點半,下午4點至5點半,經營類別蔬菜等農產品。
四、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
(一)劃定范圍
慶元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劃定范圍為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所轄的城市建成區范圍。
(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劃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是指對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負有管理、維護責任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及其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業主委員會負責。
2.城市隧道、橋梁、地下人行通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3.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活動場地,車站、公交車站、公共交通工具租賃點、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商品交易市場、商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場館、停車場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4.報刊亭、電話亭、信息亭、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井(箱)蓋、各類攤點等設施和戶外廣告、管、桿、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5.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6.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人負責。
7.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8.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水庫等水域及其附屬設施、沿岸綠化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9.已收儲但未開發使用的地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10.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道路、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責任人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要求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1.保持市容整潔有序,無違反規定停車、設攤、搭建、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物品等行為。
2.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無露天焚燒樹葉、秸稈、垃圾。
3.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上述責任,也可以委托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從勸阻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慶元縣人民政府通告(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2019〕第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慶元縣中心城區城市化管理區域圖
2.慶元縣屏都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所轄范圍圖
3.慶元縣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所轄范圍圖
慶元縣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
正文下載: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通告.pdf
附件:1.慶元縣中心城區城市化管理區域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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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慶元縣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所轄范圍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