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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MB1770517W/2026-10104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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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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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2-28
2025年5月10日17時30分許,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慶元)自然生態博物館建設工程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撤銷慶元濛洲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慶元)自然生態博物館樁基工程“5·10”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并重新調查事故的批復》要求,2025年11月12日重新組成調查組依法對該事故進行調查,由縣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縣住建局、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為成員單位,縣檢察院為邀請單位,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事故調查原則,深入開展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各項工作,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意見。
調查認定,慶元濛洲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慶元)自然生態博物館建設工程“5·10”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工人違規作業、企業未嚴格督促工人遵守操作規范而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為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慶元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慶元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是慶元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文化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體育公共服務建設,指導縣重點及基層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2.施工單位:總承包聯合體
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和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以下簡稱鑫直·中鐵聯合體),共同承建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慶元)自然生態博物館建設工程(以下簡稱:自然博物館),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為聯合體牽頭人。
(1)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直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26743480180U,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鑫直公司設立自然博物館項目部,項目經理程某,安全員王某1。
(2)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四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0001491855256,法定代表人劉某1。
中鐵四局設立自然博物館項目部,行政負責人張某1,項目經理邵某,安全員王某2。
3.監理單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2008517XG,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法定代表人錢某某。自然博物館總監理工程師:吳某1,副總監:王某3,監理員:潘某某、田某、蔣某某。
(二)項目工程概況
總承包工程:自然博物館位于慶元縣濛洲街道大毛灣區塊,總建筑面積31971.20㎡;地上建筑面積23980.66㎡;地下建筑面積7990.54㎡。工程主體建筑投資26682.2168萬元,計劃開工日期:2025年2月20日,計劃竣工日期:2027年8月30日,設計工期921日歷天。實際開工日期:2025年2月24日。事故發生為樁基工程施工項目,該項目圍護結構鉆孔灌注樁Ф1000mm共計284根,長度分別為9.2m、12.2m、13.5m、15.2m,間距分別為1.5m、1.7m、3m、5.1m,樁身入風化巖不小于2m,超灌高度≥800mm。樁基工程施工工藝流程:樁位放樣—樁基鉆孔—清孔—鋼筋籠制作與吊裝—混凝土澆筑—樁基檢測。
(三)合同概況
1.施工承包合同:2025年2月18日,自然博物館業主單位慶元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與鑫直·中鐵聯合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圍:施工圖范圍內基坑圍護、樁基、土石方、土建、裝飾裝修、幕墻、鋼結構、安裝(給排水、電氣、消防、暖通、弱電)、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建筑智能化、室外工程、標識標線、景觀及配套工程、充電樁、泛光照明、光伏系統的施工及報批等。
2.聯合體分工協議書:2025年4月1日,鑫直公司與中鐵四局簽訂《工程施工項目實施階段聯合體分工協議書》,雙方約定:
(1)施工任務劃分:鑫直公司負責基坑土方工程、基坑圍護工程、地下建筑鋼筋工程、地上建筑工程、幕墻工程、地上抗震支架加固工程、地上防火封堵、地上消防水、專業工程(含主材及設備租賃等);中鐵四局負責地下建筑工程(不含鋼筋工程、預應力材料及制安)、地下室安裝工程、地上電氣、暖通、給排水、消防電安裝工程、其他附屬設備安裝工程,不包含除砼外的主材及設備采購租賃等。
(2)權責劃分:雙方就本協議約定的施工任務劃分承擔各自的責任與風險,各自對其承擔施工任務的安全、質量、進度、工期和環保等方面承擔責任,承擔各自工作失誤造成的責任、處罰和他方的損失索賠。因其中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或違約,應承擔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法律規定的聯合體各方承擔連帶責任的,由責任方承擔另一方的損失。施工期間由鑫直公司負責組織管理現場安全質量環保文明施工等工作,中鐵四局應接受管理、檢查和指導。雙方各自成立自然博物館項目部,各自獨立對外從事相關經濟活動。
3.監理合同:2024年10月31日,慶元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與江南公司簽訂《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江南公司負責本項目建設全過程工程咨詢,主要包括全過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全過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BIM技術咨詢等;簽約合同價為640.0485萬元。
4.用工合同:2024年4月,鑫直公司與施工人員鄭某某、吳某2、巢某、趙海洋、張霖豪簽訂《麗水市工程建設領域統一用工協議》,從事樁基班組工作。
(四)事故相關人員
1.吳某2(死者),男,樁基班組工人,主要從事鋼筋加工工作。
2.周某某,男,安全考核合格證編號:浙建安A(2011)1200095,鑫直公司法定代表人。
3.程某,男,鑫直公司員工,自然博物館項目經理。
4.王某1,男,鑫直公司員工,自然博物館專職安全員。
5.鄭某某,男,自然博物館樁基班組長。
6.巢某,男,自然博物館樁基班組工人,主要從事混凝土灌注工作。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鑫直公司成立自然博物館項目部,配備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在基坑作業前編制了《鉆孔灌注樁施工方案》。經調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情況:
(1)2025年5月8日、10日,江南公司發現樁基班組使用的鋼絲繩有斷絲等情況,向自然博物館項目部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當日,自然博物館項目部向樁基班組下發書面整改通知,整改責任人鄭某某于5月9日領用新的鋼絲繩并放置施工現場,但未對已報廢的斷絲鋼絲繩進行銷毀或做回收處理(無相關記錄)。5月10日,自然博物館項目部開展“隱患排查日”活動,未見“隱患排查日”活動記錄,下午樁基班組人員存在使用有斷絲的鋼絲繩作業情況,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鋼絲繩斷裂。5月11日、13日,自然博物館項目部書面回復江南公司已整改完成。
(2)事故發生當日,樁基班班組長鄭某某未辦理外出手續,離開施工現場。
(3)2025年5月10日,樁基班組施工人員要求液壓挖掘機駕駛員操作液壓挖掘機拖拽鋼筋籠。
(4)鑫直公司及自然博物館項目部沒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的記錄。
(五)現場勘驗情況
事故發生區域為自然博物館施工現場,樁基工程正進行166#、205#、137#孔樁下鋼筋籠和灌注作業,施工現場東側為鋼筋籠制作工棚,工棚內放置有一臺鋼筋彎曲機、一臺鋼筋籠制作臺以及其他施工器材,制作臺西南一側有一個鋼筋籠斜橫在鋼筋制作臺邊,與制作臺交叉形成15°角,鋼筋籠直徑90cm,長12.08m,頭部鋼筋變形;鋼筋籠南端三分之一處有一條鋼絲繩,斷為兩截,斷口處鋼絲呈不平整散狀,鋼絲繩表面有明顯磨損痕跡,兩處多股斷絲;制作臺西側7.1m處的施工便道上停放有一臺液壓式挖掘機,便道外為5m深的深基坑,深基坑邊緣有支護樁。挖掘機西北約20m處有三個坑井,處于未完工狀態,井口有木板遮蓋。挖掘機東南16m處有一灘血跡及變形凹陷的配電箱。(圖片見附件)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5月10日,自然博物館鋼筋班組在鋼筋籠加工作業。17時19分,鋼筋籠作業人員趙海洋、吳某2等人將鋼筋籠制作好后,需要把鋼筋籠從制作臺上搬移出來。吳某2叫來灌注工人巢某,問鋼筋籠放在什么位置。巢某說盡量放在坑井附近,因為吊車師傅下班休息,巢某叫來挖掘機幫忙搬運鋼筋籠。17時30分許,巢某從鋼筋籠制作工棚角落找來一根鋼絲繩,將鋼絲繩捆綁在鋼筋籠三分之一處,另一頭套住挖掘機,示意挖掘機駕駛員張霖豪操作挖掘機拖拽鋼筋籠。鋼筋籠剛移動不久,就卡在制作臺上,吳某2正好站在鋼筋籠制作臺旁邊想整理鋼筋籠時,拖拽著鋼筋籠的鋼絲繩突然斷裂,鋼筋籠反彈擊打到吳某2身上及配電箱,吳某2受傷倒地,造成事故發生。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17時30分許,吳某2受傷倒地后,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對吳某2進行救援,趙海洋撥打120急救電話,救援人員將吳某2從鋼筋籠下救出,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其已無生命體征。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以后,鑫直公司就賠償款項事宜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完成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20萬元。
四、事故性質和發生的原因
(一)事故性質
1.事故類型:結合事故現場勘驗、相關人員詢問情況,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類型為物體打擊事故。
2.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慶元濛洲自然博物館“5·10”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
慶元縣公安局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排除了人為破壞、故意犯罪等因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
①搬運作業人員采用不規范的拖拽方式搬運重物。
②作業人員吳某2未撤離至安全區域。
(2)物的不安全狀態
鋼絲繩嚴重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在拖拽過程中因卡阻突然承受超過其強度的拉力,導致斷裂。 ?
2.間接原因
鑫直公司對施工現場人員及機械設備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對基坑圍護樁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開展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五、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鑫直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二)行業監管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慶元縣住建局作為建筑施工行業監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不夠深入。
(三)屬地管理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慶元縣濛洲街道辦事處作為屬地安全管理單位,配合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檢查不足。
六、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吳某2,未撤離至安全區域,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鑫直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慶元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周某某作為鑫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消除現場安全隱患,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慶元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程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不力,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不到位。建議慶元縣住建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
4.王某1作為項目專職安全員,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作業人員違規作業行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不到位。建議慶元縣住建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
5.鄭某某作為班組長擅自脫崗,未能履行現場管理職責制止違規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過錯,建議鑫直公司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6.巢某未按方案施工,存在違規作業行為,建議鑫直公司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7.該起事故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其他處理建議
慶元縣住建局對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慶元縣濛洲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屬地管理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七、事故主要教訓
(一)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現場缺乏監控措施,未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全過程管理。
(二)從業人員責任落實不到位。基坑圍護樁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缺少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違規作業。
(三)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慶元縣住建局、慶元縣濛洲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要求,沒有落實好監督、監管職責和屬地管理職責。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鑫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對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并在收到政府批復與事故調查報告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及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內部處理結果書面報送慶元縣應急管理局。
(二)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職責。行業監管部門慶元縣住建局要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的要求,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的指導督促力度,有力推動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要召開事故通報會,將事故的原因、教訓通報至各施工單位,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三)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要進一步壓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檢查巡查,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閉環。
慶元濛洲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慶元)自然生態博物館樁基工程“5·10”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圖1 事故發生工程整體俯視圖

圖2 事故發生現場俯視圖

圖3166#坑井鋼筋籠

圖4 用于搬運鋼筋籠的液壓挖掘機

圖5 綁扎鋼筋籠的鋼絲繩

圖6 斷裂的鋼絲繩
事故調查組人員簽名:
濛洲“5·10”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組 ?長:葉永飛(縣應急管理局)
成 ?員:吳僅東(縣應急管理局)
吳必忠(縣住建局)
吳周榮(縣紀委監委)
葉曉文(縣總工會)
張祖滿(縣公安局)
吳良軼(縣公安局)
吳麗青(縣住建局)
葉卓華(縣住建局)
葉 ?軍(縣應急管理局)
胡冰鏡(縣應急管理局)
吳宗文(縣應急管理局)
邀請單位: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