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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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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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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6-18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根據《麗水市推進山區公共服務跨山統籌一體化改革實施方案》(麗委辦〔2024〕27號)要求,各縣(市、區)要深入推進全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加快解決搬遷集聚農民住房問題,縮小“三大差距”,助力共同富裕。《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慶政辦發〔2022〕54號)已施行近4年,對照浙省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鄉村振興局《關于深入推進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加快解決搬遷集聚農民住房問題的通知》及《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浙建保發〔2023〕69號)等文件要求,目前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在保障對象、準入條件以及租住時限等方面已與上述文件存在較大出入,需要廢止原辦法,重新制定《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該規范性文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號)以及《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浙建保發〔2023〕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本辦法共分為三個篇幅十個章節,分別為第一篇正文:總則、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第二篇準入對象:準入管理、保障對象;第三篇辦理流程:申報流程、配給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本辦法主要為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區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山區進城農民等對象提供保障。具體修編內容為以下幾點:
第一篇正文:規范法規條款、用詞用語以及技術標準等內容;
第二篇準入對象:增加保障對象、規范準入資金、放寬準入門檻;
第三篇辦理流程:完善長租房政策、規范用詞用語、規范優待對象等。
(一)正文修編內容:
1.規范引用條款:將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慶政辦發〔2022〕54號)二(六)“政府投資的公租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護、管理等。”進行刪除,無上位法支持。
2.規范技術標準:原《辦法》二(七)“……具體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33/T1101-2014R執行。”將建設標準等更新至正文二(十一)“具體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術規范》JGJ/T390-2016和浙江省標準《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J33/T1101-2022等規定執行。”和“……購買的社會房源可按不超過80平方米控制。”“針對多孩家庭,可適當籌集戶型面積較大的公租房房源。”
3.規范用詞用語:將原《辦法》七(七)“房地產中介機構”修改為正文三(十九)“房地產經紀機構”規范用詞;
(二)第二篇準入對象(附件1):
1.統一申報對象:將原辦法三(二)“公租房的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其他家庭成員須在同一戶籍內。”修改為附件1一(二)“申請對象申請公租房保障時,應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2.新增保障對象:根據《關于深入推進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加快解決搬遷集聚農民住房問題的通知》和《麗水市推進山區公共服務跨山統籌一體化改革實施方案》新增單列群體,將麗水山區進城農民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附件1“二(七)”。
3.放寬準入門檻:
(1)刪除原《辦法》三(三)2“主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且實際居住滿5年(含)以上”,涉及原《辦法》其他準入對象的此類限制的條款,均統一進行修改;
(2)將原《辦法》三(三)3“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修改為附件1二(三)3“申請對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刪除“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的限制條件,涉及原《辦法》其他準入對象的此類限制的條款,均統一進行修改;
(3)原《辦法》三(四)1“獨立戶籍的單身居民申請公租房的須年滿35周歲,其中孤兒可放寬至18周歲,一至二級殘疾不受年齡限制”修改為附件1二(四)1(3)“年滿25周歲單身的;獨立戶籍的放寬至18周歲,其中社會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級殘疾不受年齡限制”將35周歲放寬至25周歲;
(4)將原辦法三(六)2“主申請人在城區具有穩定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主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已在城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公積金達到一定年限(具體年限要求參照當期公布的城鎮住房保障收入標準)”修改為附件1二(六)2“申請人在城區就業,且已在城區連續繳納一定時限的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5)將原辦法三(七)2“申請保障之日起前5年內,因離婚、析產、贈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修改為附件1二(八)2“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因離婚、析產、贈予、出售、被征收等轉讓的房產面積”,將5年期修改為3年期;
(6)將原辦法三(八)“家庭成員在城區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修改為附件1二(九)“共同申請人在城區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刪除“子女及其配偶擁有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上或兩套(處)合計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條款。
4.規范資金要求:將原《辦法》三(四)4“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市場主體中的累計出資額符合規定標準”修改為附件1二(四)4“申請對象家庭財產不應超過以下額度……”,規范申請對象的資金計算方式。原《辦法》其他準入對象涉及此類限制的條款,均統一標準。
(三)第三篇辦理流程(附件3):
1.規范優待對象:將原《辦法》三(十二)3“屬無贍養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一至二級殘疾人……”修改為附件2一(四)3“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殘疾人、夫妻一方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見義勇為傷殘人員……”,涉及原《辦法》此類限制的條款,均統一進行修改。
2.完善長租房政策:將原《辦法》四(六)“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修改為附件2二(十三)“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刪除“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的限制條件,完善長租政策。
3.規范引用條款:將原《辦法》六(五)“)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公租房……”修改為附件2四(二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4.規范用詞用語:將原《辦法》六(三)“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實物配租合同期滿不再續租的,……”修改為附件2四(二十二)“(二十二)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
四、適用對象
本辦法主要為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區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山區進城農民等對象提供保障。
五、關鍵詞解釋
(一)“山區進城農民”:慶元縣城區(慶元縣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3個街道所在城市規劃區)以外,慶元縣行政區劃內,搬遷至慶元縣城區生活居住的農民。
(二)“申請對象”:申請對象包含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
六、新舊政策差異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根據上級政策文件要求,在結合我縣實際的情況下,主要對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慶政辦發〔2022〕54號)的保障對象、準入條件、申請方式、審核流程、審核時限等方面條款進行修改、刪除。同時,對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重新排版
1.刪除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一款第二條“慶元縣城區實行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租房”條款。
2.將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款第七條“《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33/T1101-2014R)”更新為“《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J33/T1101-2022)”;并增加“針對多孩家庭,可適當籌集戶型面積較大的公租房房源”條款;
3.將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涉及“主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且實際居住滿5年(含)以上”的居住年限條款,修改為不作實際居住年限限制;涉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的“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住房轉讓年限條款進行刪除;
4.將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款第四條“獨立戶籍的單身居民申請公租房的須年滿35周歲”修改為“獨立戶籍的單身居民申請公租房的須年滿25周歲”;
5.將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款第六條“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山區進城農民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進行刪除;
6.新增保障對象為“山區進城農民”。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胡笑非
咨詢電話:0578-6057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