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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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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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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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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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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辦發〔20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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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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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1-2026-000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慶元縣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6月18日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等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慶元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慶元縣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3個街道所在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租房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統一管理的原則。
(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是城區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簡稱“縣住保中心”)具體負責保障資格復核、租賃補貼計發、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續監管等相關工作。
縣住建局定期會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城區住房保障規劃、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積、家庭經濟條件、租賃補貼和租金標準,報慶元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殘聯、國家稅務總局慶元縣稅務局、縣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租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五)縣住建局應當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租房檔案管理。
二、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六)公租房規劃應當綜合統籌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七)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根據住房保障規劃,擬定城區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
公租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八)公租房建設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建設、運營和社會捐贈的公租房,稅收減免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并給予享受國家和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具體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稅務總局慶元縣稅務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報慶元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實施。
(九)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租房;
2.政府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3.拆遷安置房等按有關規定調劑轉換的房屋;
4.改造的既有住宅;
5.騰退的直管公房;
6.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7.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租房;
8.政府在市場上租賃的公租房。
(十)公租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
3.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4.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5.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的總成交價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6.公租房租金收入;
7.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十一)政府投資和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標準應當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具體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術規范》JGJ/T390-2016和浙江省標準《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J33/T1101-2022等規定執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到60平方米為主,根據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高層、小高層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針對多孩家庭,可適當籌集戶型面積較大的公租房房源。
(十二)公租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住宅部分應以批建項目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不得分割登記,除相關規定明確禁止外,可依法整體抵押、轉讓,轉讓后公租房性質不變。
三、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申請人對公租房保障審核結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住建局申訴。縣住建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申請人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四)縣住建局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五)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保中心不予受理,縣住建局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責令其退回領取的租賃補貼;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騰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騰退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騰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十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他人申請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保障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十七)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1.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租房的;
2.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3.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租房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承租人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四、附則
(二十)本辦法所規定的住房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二十一)慶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定對象的準入條件、申請和資格審核流程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22〕5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對象
2.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流程
附件1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對象
一、準入管理
(一)城區公租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山區進城農民、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特定對象。
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申請對象申請公租房保障時,應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二、保障對象
(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申請人具有慶元縣城鎮戶籍。
3.申請對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4.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四)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慶元縣城鎮戶籍;
共同申請人中的外地戶口、不在城區實際居住的居民戶口不計入保障人口,但其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應納入公租房保障審查范圍;共同申請人中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將戶口遷出城區的,可計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為單獨家庭提出申請:
(1)已婚的;
(2)離異或喪偶后帶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滿25周歲單身的;獨立戶籍的放寬至18周歲,其中社會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級殘疾不受年齡限制。
2.申請對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慶元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3.申請對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4.申請對象家庭財產不應超過以下額度: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應低于慶元縣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慶元縣商品房銷售均價(按慶元縣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
(2)申請對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
(3)申請對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慶元縣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15倍(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5.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五)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持有全日制大專或本科及以上畢業證書,且畢業當月計算起就業未滿5年;
2.申請人具有慶元縣城鎮戶籍或持有慶元縣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
3.申請對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慶元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4.申請對象家庭財產不應超過以下額度: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應低于慶元縣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慶元縣商品房銷售均價(按慶元縣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
(2)申請對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
(3)申請對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慶元縣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15倍(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5.申請人在慶元縣就業,且在慶元縣連續繳納一定時限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6.申請對象在慶元縣無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7.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無房職工獲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對象領過大學生人才租房補貼的,應退回公租房保障后疊加享受的租房補貼。
(六)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慶元縣城鎮戶籍或持有慶元縣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
2.申請人在城區就業,且已在城區連續繳納一定時限的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申請人持有的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符合規定標準;
4.申請對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慶元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5.申請對象家庭財產不應超過以下額度: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應低于慶元縣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慶元縣商品房銷售均價(按慶元縣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
(2)申請對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
(3)申請對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慶元縣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15倍(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對象在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7.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七)山區進城農民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慶元縣戶籍。
2.申請人戶籍遷移到城區范圍或申請人在城區就業,且已在城區連續繳納一定時限的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申請對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慶元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4.申請對象在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5.申請對象家庭財產不應超過以下額度: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應低于慶元縣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慶元縣商品房銷售均價(按慶元縣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
(2)申請對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
(3)申請對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慶元縣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15倍(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八)申請對象在城區范圍內的下列房產面積應認定為申請對象的住房建筑面積:
1.名下登記有現房、自建房或購買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因離婚、析產、贈予、出售、被征收等轉讓的房產面積;
3.經有關部門處理后允許保留使用的違法搭建的住房面積;
4.其他法定情形。
(九)共同申請人在城區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1.享受過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價差補助、低收入經濟適用住房的;
2. 以本人名義申請過批地建房的。
附件2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流程
一、申報流程
(一)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山區進城農民可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線上申請,或向縣住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公租房保障必須如實申報家庭戶口、經濟、住房等情況,并簽署誠信申報承諾書及經濟核查授權書。
(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四)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殘疾人、夫妻一方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依法應當優先保障的家庭,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五)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浙江省居住證》、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城區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自主創業人員需提供營業執照;
4.申請人的全日制大專或本科及以上畢業證書;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6.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4、5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六)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浙江省居住證》、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持有職稱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4.申請人與城區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6.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4、5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七)山區進城農民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浙江省居住證》、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城區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5.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4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八)有關部門應當分別依照下列對應條件和程序,對公租房申請對象予以審核:
1.受理、初審。申請對象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請的,縣住保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基本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通知補交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終止辦理并告知申請人。
2.審查、復核。縣住保中心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對申請對象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出具家庭經濟狀況審核報告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其他相關部門從接收資料到出具相應的審核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縣住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審核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縣住保中心可在信息核對同時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公租房申請對象經濟狀況。
3.公示、備案。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縣住保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縣住保中心應當在縣住建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的,縣住保中心應當根據異議內容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保中心予以登記備案。
4.從申請受理后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不應超過40個工作日。
二、配給管理
(九)公租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十)公租房租賃補貼,是指慶元縣人民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保障對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當公租房房源不足時,選擇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實物配租輪候期內可享受租賃補貼保障。
當公租房房源充足時,已輪候到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未在指定時間參加選房或簽訂公租房合同的,應視為放棄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
公租房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對象現有住房面積高于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70%(含)的,政府不再提供公租房實物配租,按規定發給住房租賃補貼。每戶每月租賃補貼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發。
具體保障標準參照當期公布的城鎮住房保障收入標準。
(十一)實物配租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租房申請對象獲取實物配租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內其他補助或補差。
(十二)已登記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
1.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對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其中,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殘疾人、夫妻一方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依法應當優先保障的家庭要優先予以保障。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享受上述優先配租的輪候家庭,實物配租輪候順序以登記時間排序。
(十三)實物配租保障對象配租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十四)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三、配后管理
(十五)公租房保障對象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繳納租金,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等費用由公租房保障對象承擔。
(十六)公租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圍內的,產權單位、承租人應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執行。
(十七)縣住建局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對象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保障檔案的動態管理。
(十八)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十九)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二十)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四、退出管理
(二十一)公租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縣住保中心聯合縣相關部門定期對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狀況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給予繼續保障;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
(二十二)公租房保障對象因家庭成員、住房、財產、收入等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縣住保中心報告。經審核后,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享受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保障;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出手續或停止享受租賃補貼。
(二十三)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十四)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建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五)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